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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 征詢社會公眾對《淮北市雷電災害防御 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發(fā)布
為了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見》(皖政〔2020〕43號)和《安徽省行政立法審查工作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現將《淮北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予以公布(詳見附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2023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淮北市氣象局
郵寄地址:淮北市相山區(qū)淮海東路12號 淮北市氣象局政策法規(guī)科,郵編:235000;
電子郵件:hbqxjlb@163.com。
(二)淮北市司法局
郵寄地址:淮北市相山區(qū)花園路5號 淮北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235000;
電子郵件:hbzfgz2020@163.com。
(請在信封或郵件主題上注明“《淮北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字樣)
以下為全文 ↓↓↓ 淮北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災害防御活動。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工協(xié)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加大經費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防御能力。
開發(fā)區(qū)(園區(qū))管理機構、鎮(zhèn)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開展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監(jiān)測、預報、預警等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發(fā)展改革、教育、經濟信息、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水利、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管、林業(y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地區(qū)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完善農村地區(qū)防御雷電災害基礎設施建設,將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yè)建設計劃。
第七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雷電防護標準化建設,鼓勵和支持雷電監(jiān)測預警與雷電災害防御技術的研究、開發(fā)和推廣應用。
第八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自救知識,提高公眾的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九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jiān)控設施;
(五)醫(yī)院、學校、車站、商場、旅游景區(qū)、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
(六)國家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鼓勵和引導雷電災害風險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qū)和種養(yǎng)殖區(qū)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場所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yè)建設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由各專業(yè)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的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發(fā)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開展檢測活動,出具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進行整改。檢測項目清單應當通過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填報,接受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及時向社會發(fā)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yè)應當及時、準確將雷電預警信息向社會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預警信息,應當及時插播或者增播。
第十六條 鎮(zhèn)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fā)布的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通過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途徑,及時向本轄區(qū)公眾傳播預警信息,并采取相應的避險措施。
第十七條 學校、醫(yī)院、車站、碼頭、旅游景區(qū)等公共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確定應急聯系人,通過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途徑及時傳遞雷電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八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雷電災害防御內容,定期開展雷電防御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提高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防范能力。
易燃易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在收到雷電災害預警信息或者雷電災害發(fā)生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第十九條 遭受雷電災害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報告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氣象、應急管理、教育、經濟信息、文化和旅游、消防、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機構和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場所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查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并對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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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市司法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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