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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躍軍利用其擔任安徽財貿學院辦公室副主任、龍湖校區(qū)建設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安財大文學與藝術傳媒學院黨總支書記、校辦公室主任、校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商品采購、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55.61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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